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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代理公司审查标准

所属栏目:异常解除    日期:2020-06-01    阅读数:2326

       保险代理审查原则及标准:

  1、保险代理机构以合伙企业或者有限责任公司形式设立的,其注册资本或者出资不得少于人民币50万元;以股份有限公司形式设立的,其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1000万元。

  2、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符合法律规定。

  3、高级管理人员符合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

  4、持有《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的员工人数在2人以上,并不得低于员工总数的二分之一。

  5、具备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6、有固定的、与业务规模相适应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

  7、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计算机软硬件设施。

  8、至少取得一家保险公司出具的委托代理意向书。

  9、拟设立的保险代理机构的名称中应当包含“保险代理”字样,且其字号不得与现有的保险中介机构相同。

  审查期限: 保监局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

  注意事项:

  1、申请参加保险代理从业资格考试的人员,提供虚假考试报名材料的,不予受理报名申请或者宣布 考试成绩无效,该申请人1年内不得参加考试:

  2、参加保险代理从业资格考试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试成绩无效,3年内不得参加考试:

  (1)考试作弊; (2)扰乱考场秩序等违反考场纪律的; (3)其他作弊行为。

  3、持有人遗失《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发。

  4、《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有效期为3年,自颁发之日起计算。持有人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 前根据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申请换发。

  5、所在地保监局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组织实施考试。 保险代理机构的许可证有效期为2年,保险代理机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按照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申请换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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