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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租赁业管理办法》规定“外商投资租赁公司和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的外国投资者的总资产不得低于500万美元。”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美元;
2、有限责任公司形式的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的经营期限一般不超过30年。
3、拥有相应的专业人员,高级管理人员应具有相应专业资质和不少于三年的从业经验。
《外商投资租赁业管理办法》规定设立外商投资租赁公司和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应向审批部门报送下列材料:
1、申请书;
2、投资各方签署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3、合同、章程(外资企业只报送章程);
4、投资各方的银行资信证明、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5、投资各方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近一年的审计报告;
6、董事会成员名单及投资各方董事委派书;
7、高级管理人员的资历证明;
8、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申请成立股份有限公司的,还应提交有关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经营范围《外商投资租赁业管理办法》规定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可以经营下列业务:
1、融资租赁业务;
2、租赁业务;
3、向国内外购买租赁财产;
4、租赁财产的残值处理及维修;
5、租赁交易咨询和担保;
6、经审批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其它规定“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根据承租人的选择,进口租赁财产涉及配额、许可证等专项政策管理的,应由承租人或融资租赁公司按有关规定办理申领手续。”
“外商投资租赁公司进口租赁财产,应按现行外商投资企业进口设备的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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