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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注册一家慈善基金会

所属栏目:公司动态    日期:2020-08-11    阅读数:2261

  慈善基金会分为公募基金会和非公募基金会两种。其中公募基金会,如中华慈善总会、红十字会、宋庆龄基金会,基本上为国家所垄断,民间很难获准设立公募基金会。非公募基金会在特定的群体中募集资金,实施慈善,或者是特定的群体为集合成员资金行善而设立的,民间的基金会基本都是非公募基金会。

  设立一家非公募基金会,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需要双重管理:不仅需要到民政部进行登记(实为审批),还需要挂靠一家慈善领域相关的“业务主管单位”。由于找不到可以挂靠的业务主管单位,一些民间慈善组织无奈采取公司的形式,以营利组织的形式从事慈善活动,但在财务和税务上成本很高。对公募基金会,管理原则仍然是“严格审批”。

  慈善基金会设立注册的流程及条件:

  1、设立慈善基金会的条件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都可以申请设立基金会,申请人可以是基金会的捐赠人,也可以是其他热心公益事业的公民或组织。公募基金会按照可以开展募捐的地域范围,分为全国性公募基金会和地方性公募基金会。

  设立基金会应满足如下条件:

  (1)为特定的公益目的而设立。

  (2)全国性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800万元人民币,地方性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400万元人民币,非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到民政部登记的非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2000万元人民币;原始基金必须为到账货币资金。

  (3)有规范的名称、章程、组织机构以及与其开展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4)有固定的住所。

  (5)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设立基金会的程序

  (1)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全部有效的申请材料

  (2)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后,准予登记的,申请人在网上履行设立登记的填报程序后,发给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

  (3)基金会登记后,应在民政部民间组织服务中心申请刻制印章;在全国组织机构代码中心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在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在银行开立银行账户,并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3、基金会业务主管单位的确定

  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国务院授权的组织,是国务院民政部门登记的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的业务主管单位。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的基金会的业务主管单位。

  4、基金会名称的要求

  (1)基金会的名称应当依次包括字号、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并以"基金会"字样结束,公募基金会的名称可以不使用字号。

  (2)全国性公募基金会可以在名称中使用"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非公募基金会不得使用上述字样。

  (3)地方性公募基金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的非公募基金会应当冠以所在地的县级或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冠以省级以下行政区划名称的,可以同时冠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名称;冠以市辖区名称的,应当同时冠以市的名称。

  (4)非公募基金会的字号可以使用自然人姓名、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名称或者字号,公募基金会的字号不得使用自然人姓名、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或者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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